江汉大学禁烟条例
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及教育部、省市相关文件精神,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,控制吸烟造成的危害,保持学校公共场所环境卫生,倡导良好的社会公德,为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做出积极努力,学校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特制定«江汉大学禁烟条例»。
一、禁烟区域
学校教学楼、行政楼、实验楼、图书馆、学生宿舍、食堂、体育场馆、医院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。
二、控烟管理
1.全体教职工应自觉学习健康知识,人人懂得吸烟危害健康的常识,人人参与禁烟的活动。要求党员干部身先士卒,带头遵守相关规定,教职员工规范自身行为,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,积极教育、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。
2.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立禁烟标识,宣传栏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海报。办公室、会议室不设烟灰缸。
3.禁烟区内,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;禁烟区内,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,不得劝说、鼓励他人吸烟,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。
4.校园内禁止游烟,禁止乱丢烟蒂。及时、主动劝阻外来人员在校内吸烟,确保禁烟工作的开展。
5.本校师生、职工不在教室、实验室、图书馆、会议室、阅览室、寝室、办公室、活动室、食堂、体育场馆以及公共场所吸烟。坚决杜绝吸烟现象的出现。
6.校医院组织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培训,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。校团委组织禁烟志愿者在校园内进行控烟、禁烟志愿者行动。
7.吸烟教职工应为学校禁烟工作做出积极努力,争取少吸烟、不吸烟,逐年降低教职工的吸烟率。吸烟者到学校指定吸烟区,违者作出必要的处罚。
8.开展“世界无烟日”宣传活动,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,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。
三、检查考核
1.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控烟工作。如发现有违纪吸烟者,进行劝阻,屡教不改者作出批评或必要的处罚。使不吸烟成为全校教职工的自觉行为。
2.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控烟评比活动,开展无烟场所评选活动,对控烟工作成绩突出的,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;对控烟工作不力,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,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。
3.本戒烟规定至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江汉大学健康教育领导小组
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